江苏海洋大学关于印发《江苏海洋大学
课堂教学改革专项课题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各单位、各部门:
《江苏海洋大学课堂教学改革专项课题管理办法》已经学校研究通过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江苏海洋大学
2020年3月13日
江苏海洋大学课堂教学改革
专项课题管理办法
为进一步推动学校教育教学综合改革,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课堂教学质量,培育优秀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,加强课堂教学改革专项课题的指导和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课题申报
第一条 课堂教学改革专项课题申报范围,以线上、线下、线上线下相结合课程为载体,以“内容”“方法”为切入点,进行课程教学设计、教学方法与实施、课程考核改革等方面的探索与实践。
第二条 课题可围绕教学单位、课程群、跨学科整体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开展研究;也可围绕一门课程的课堂组织、教学方法、考核方式改革等方面开展研究。研究周期为1年。
第三条 课题申报条件:
(一)申报者需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团队组织能力,有实质性课堂教学研究工作经验和较充分的前期研究准备。
(二)课题主持人应具有主讲教师资格。鼓励团队联合研究。
(三)申报者作为课题主持人限申报1项课题,作为参加者最多只能同时参加1个课题的申报。
(四)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可申报:
1. 正在承担课堂教学改革专项课题,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务,或未遵照课题管理、经费管理规定、无科研诚信的课题主持人,五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。
2. 已连续两次立项的课题主持人原则上三年内不再支持申报新课题。
3. 凡在学校其他部门(教务处、高等教育研究所等)立项的相同或相近课题,不接受重复申报。一经发现,视为无科研诚信。
第四条 申报课题应与课堂教学密切相关,有明确的预期成果,能反映课堂教学改革实施成效。
第五条 申报课程经过一轮以上教学改革实践,主持人必须在当年开设本课程。
第二章 课题评审
第六条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,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,或申报内容与课堂教学改革研究不相符合的,不予受理。
第七条 评审采用校外评审和校内评审相结合的形式。专家由具有课堂教学研究或教学管理背景的高级职称人员组成。
第八条 评审专家组主要针对申报课题的选题研究价值、课堂教学改革实施方案、预期成果等方面进行评议。
第九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采取回避制度,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,采取投票方式表决。
第十条 学校对拟立项课题进行公示,公示结束后发文公布立项课题。
第三章 过程管理
第十一条 课题管理实行主持人负责制。课题主持人对课题的研究工作、成果形式、成果验收和经费使用等负全面责任。
第十二条 课题主持人在研究过程中不得变换,否则终止该课题。
第十三条 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如需对研究计划、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或有其他重大变动的,由课题主持人提出申请,并附课题阶段总结、课题变更等情况说明,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,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审核备案。
第十四条 不能按照学校预定结题时间完成任务的,课题主持人应提前一个月填写《江苏海洋大学课堂教学改革专项课题结题延期申请表》,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,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批准备案,否则视为自动放弃。课题延期最长不超过半年。
第四章 课题结题
第十五条 课题主持人在课题完成后向学校提出结题申请,同时提交课题成果验收所需的全部材料。
第十六条 申请结题须提供以下材料:
(一)《江苏海洋大学课堂教学改革专项课题结题验收表》一式两份。
(二)课题研究成果复印件。如实施教学设计、教学方法、课程考核改革及成效的各类资料,学生学习数据分析、教学质量评价、教学平台运行管理报告、教学模式与方法典型案例汇编、示范公开课新闻报道、问卷调查分析报告、教学研究论文等,结题成果须与申报课题密切相关。
(三)课题结题现场汇报材料。可以采用PPT等形式反映课堂教学改革的主要做法、成效及后续推进等。
第十七条 课题所在单位审查课题结题材料,在《江苏海洋大学课堂教学改革专项课题结题验收表》中填写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审核,审核不符合要求,将不予结题。
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成果如公开发表时应标注“江苏海洋大学课堂教学改革专项资助课题”,并注明课题编号。
第十九条 课题结题以答辩会形式验收。答辩会由结题材料展示、PPT汇报、答辩三个环节组成,验收结果分为“优秀”“通过”“不通过”。
第二十条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对评审合格的结题材料统一归档。
第五章 经费管理
第二十一条 结题验收通过的课题予以结算经费。经费的使用范围:
(一)与课题研究有关的调研差旅费、会务费、交流费、专家咨询费等。
(二)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文献资料费、文献检索费、专用软件购置费等。
(三)发表或出版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成果论文的版面费。
(四)课题结题鉴定费。
(五)课题产生的其他费用,如打印费、复印费、邮寄费等。
第二十二条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对课题经费实行宏观管理、监督使用。课题主持人负责课题经费的开支管理。
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到期后,需进行经费结算,未使用的经费将由学校收回。
第六章 成果推广
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已取得的研究成果积极加以推广,优秀课题以教学观摩课、工作坊等形式进行教学交流。
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积极组织课堂教学改革专项课题研究工作,加强培育、推进实践、形成教学成果,不断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深入发展。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,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